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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不承认AI是专利的“合法”发明人

2024-05-04 15:26:39 1827

人工智能创作的发明,能否被授予专利?

目前,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在内的专利审批机构和法院,一致认为人工智能不具备专利发明人的资格,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

而挑战这些司法管辖权区,对人工智能的发明能否被授予专利权的,都是来自于同一个人。

这个人就是英国萨里大学Ryan Abbott教授,他代表美国发明家斯蒂芬·泰勒(Stephen Thaler)博士,2018年开始在全球多个国家提出了多份专利申请,而这些专利据称是由一个名为DABUS(“device for the autonomous bootstrapping of unified sentience,统一感知的自动引导装置”)的人工智能设计和制造的。

其中,Ryan Abbott教授也向中国的专利受理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一件专利申请CN201980006158.0,名为“食品容器和吸引增强注意力的装置和方法”。

但是一直以来,这件专利在中国专利局的审批过程一直处于对外保密阶段

直到2024年4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庆祝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公布了2023年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DABUS案件成为入选案例,外界才首次获知,该专利在中国不仅被专利审查员驳回,在经过复审程序后,专利局维持了驳回决定。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这也是中国首次明确,人工智能不能作为专利发明人。这一结果,与其它国家相同。

但是在认定的理由上,中国专利局引用的理由并不是《专利法》,而是基于《民法》的规定。

合议组首先从专利法对发明人享有权利的相关规定处罚,指出专利申请审批程序的目的,不仅在于审查发明创造是否应当被授权,还包括要确定与该发明创造有关的权利。专利法规定发明人享有的可以获得收益的财产权利以及署名以表明身份的人身权利,均是民事权利。因此只有符合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才能作为发明人相关民事权利的权利人。

而民法规定的三种民事主体分别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中国专利局合议组认为DABUS是“人工智能系统”,不属于民法规定的三种民事主体之一,不能作为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因此无法在专利行政程序中被确定为发明人。

与中国不同,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都试图从各自国家的《专利法》中寻找理由。

例如,英国上诉法院认为,根据英国法律,只有“一个或多个人”才能被列为专利发明人。上诉法院说,1977年的《专利法》简单地规定了一个人可以是一个发明家,因此人工智能机器的创建者无权为计算机产生的发明申请专利。

德国专利局曾在2020年3月24日驳回了这一申请,审查员认为,该项专利的发明人不符合德国专利法第37条和专利条例第7条的规定。按照德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被列为发明人。审查员还引用了若干的法律指出其中的发明人不能是公司,尤其是1968年的一项规定,其中要求发明人只能是个人。
在澳大利亚,争议焦点是:作为人工智能的设备DABUS能否根据澳大利亚1990年专利法和1991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被视为“发明人”。但是与其他国家不同,在澳大利亚的专利法中,并无“发明人”一词,所以该术语具有普通含义。不过,澳大利亚上诉法院最终还是推翻了初审法官认为人工智能可以成为发明人的初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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